武汉市场无框阳台与有框阳台推荐
爱家网讯 家住武汉某小区的一位业主近来遇到了一件烦心事。他家准备封阳台,事先已经和物业公司说了,并得到了同意。可是等到他家里一切装修就绪,来封阳台的时候,却遭到了物业公司的阻挠。一边坚持要封,一边不许封。碰到这种情况,业主应该怎么办?阳台能不能封?这个决定权究竟是在业主还是在物业?今天,小编来为你详细说道说道。
业主自述事件始末
事情是这样的,3月18日交房,3月22日办的开工手续,当时就全套设计图交物业公司备案,其中一个内阳台要封闭,然后砸墙变成卧室一部分,我也向物业公司的经理询问过相关事宜,得到肯定的答复。3月29日顺利安装,4月10日上传至亿房日记,5月1日,全房木工完毕,泥工进厂。
5月9日,物业通知,说我的无框阳台不能装,要我拆,我一问物业原来换经理了,阳台是先期是你们答应的,你们现场看着装的,一个多月了,现在不让装,要我改结构,我凭什么改?我的损失谁来赔?

业主家封的无框阳台
我说你让我拆可以,可是拆了还原我现在卧室只有6平方,柜子也做了,我的损失谁来弥补,物业说我就只能赔你的无框阳台的钱,其他不管。
后来,物业经理说听烦了,叫我准备扯皮,我当时真的是感觉可笑,TM的我花50W买一房,花25W装修,现在还没住进去,物业就叫我准备扯皮!!
我所说的事情百分之百真实,我的日记贴还在亿房日记,用个人名义保证所说的话负法律责任,求大家支持。维权到底!!!如果没人管,在这里就公布了这个物业!
我就想问下,这样封的阳台,关你物业啥事?一个月前你答应,一个月后你不答应你翻脸比翻书还快啊 !我装阳台的时候你不管,我打柜子的时候你也不管,我连榻榻米都做完了,就剩油漆了你出现了,说要砸你以为你谁啊?
各方观点
小编咨询了一下网友问他们对此事的看法。大多数装修过的TX都碰到过类似的问题。网友在水一方说,装修之前往物业那里交了押金,如果不按他们规定的做,押金就会被没收。其中的一条就是不许封阳台。其实我们当初真的很想封阳台,要知道我家在二楼。如果治安不好,遇到小偷了,一爬就爬上来。一点点防范措施都没有。
论坛上也有许多网友支持这位业主的观点,坚决的封,自家的阳台,关他物业什么事情。不过还是有一位网友道出了物业的心声,他说明显你这是改变了房屋使用功能,严格点说你是做错了。 先那位经理同意你做明显是他失职了,要不是他失职物业的也不会说承担你的一些费用。 目前这种事情到处是,只看物业的想不想管了。如果物业不管以后就会开始到处乱了。
这位网友的观点立刻引来驳斥,发帖救助的网友说,你的观点很奇怪,业主买的房子是房产证是有物业的名字吗?业主自己的房子自己为什么不能够按照自己想法装修?在不损害房屋结构安全的前提下,业主想怎么样改变房屋功能是业主自己的事情。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业主封阳台,到底物业有没有权利管呢?其实对于这种事,早有类似的案例发生,还闹到了某省的高院,而最终这起被江苏高院视为经典的案例说明:物权高于所谓的“小区整体美观”,业主有权安装封闭阳台。
朱女士是南通天安花园小区的一名普通业主,入住之前她并没有想过要安装封闭阳台。“房檐过窄,一下雨阳台就有积水。另外,我的房子靠着马路,噪音大、灰尘多,对我的生活质量影响不小。”朱女士说,为了美观起见她特意安装了无框阳台。
然而即使是无框阳台,也让她和物业的矛盾闹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物业拿出了朱女士在领取钥匙时签订的《天安花园物业管理公约》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第六条明确约定:“本小区统一不得封闭阳台、改变立面”。而且,在朱女士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上也写着:“不得擅自封闭阳台”。
朱女士承认自己在合同上签过字,但是她也有想不通的地方:“房子是我买的,我在自己家阳台上安装,怎么就不行了呢?”
“你作为业主对阳台有支配权,但不代表你有任意使用的权利,阳台从设计到交付,都是不封闭的,这符合国家规范和阳台的功能,能够满足业主的需要。”物业方面解释说,“阳台的主要功能是提供晾晒等,你要求阳台具有‘安全、防尘、防噪音’的功能,是对使用阳台权利的扩大。”
在物业看来,白纸黑字的合同,还有朱女士的亲笔签名,这还有什么好说的?由于朱女士拒绝拆掉阳台,物业以违约为由将她告上了法院,要求将阳台恢复原状、确认《补充协议》条款的合法有效。
3个要点判决物业败诉
此案经过两审,法院均判决物业败诉。在三个判决要点上,法院将道理说得非常透彻。
要点一
格式条款不能限制“物权”
朱女士是这套房子的所有权人。阳台作为附属于房屋主体的特定部分,在构造和使用上均具有独立性,应确定为房屋的专有部分,朱女士享有专有所有权。《补充协议》以格式条款禁止封闭阳台,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根据《合同法》规定,应属无效。封闭阳台本是业主行使“物权”范围内的行为,而物业公司以位阶较低的物业管理权以未经协商的格式条款排除了业主位阶更高的“物权”,导致双方权利义务的失衡。
要点二
封闭阳台没损害他人利益
朱女士封闭阳台符合行使“物权”的正当性要求。她因居住安全、防尘、防噪音的需要封闭阳台,采用的方法已经顾及小区环境的整体美观,而且没有损害小区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其目的、方式和结果正当,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业主从事的行为。
要点三
物权高于“整体美观”
业主基于“物权”而享有的居住利益应得到优先保护。建筑物和小区外部美观、整体风貌的保护也属法理和通常意义上的正当利益,理应得到维护。这与将阳台封闭之间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然而利益衡量之下,业主因“物权”而享有的居住利益比建筑物和小区整体美观这样的表层利益等次更高,也更为重大,应得到优先保护。
利益博弈让业主能装封闭阳台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资深法官认为,当今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趋势日趋明显,社会主体的权利冲突也日益加剧,法官在裁判时必须考虑审判结果对于权利保护、社会效果可能带来的影响。这起案件就是双方当事人、小区和社会等各方利益的一场博弈。
朱女士对阳台加以封闭,不可避免地改变了房屋部分立面外观,对建筑和小区的整体和谐造成一定影响,但如物业公司在没有合法依据情况下因此限制她封闭阳台,又会侵犯她的正当权利,两者显然存在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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